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起草全市有关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对策组织实施。 3、组织、指挥全市公安侦查工作,侦查政治、经济、刑事及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4、组织、参与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5、依法管理国籍,办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管理全市边防检查及边防调查工作,组织、指挥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8、依法维护、监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9、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1、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12、承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13、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1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15、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16、制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重要宣传的方针、计划与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7、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8、指导、协调纳入我市公安建制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工作。 19、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